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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理解《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内容,下面围绕文件修订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具体条款解读等各方面作简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其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该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同时废止。
为扎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经会商确定,我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废止或即将废止的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因此,区政府制定并发布相关通告符合有关要求。
本次修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万州府通〔2017〕7号),其具体执行条款未作变更,具体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施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最重要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其范围为: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百安坝街道、沙河街道、双河口街道、钟鼓楼街道、陈家坝街道、周家坝街道、太白街道、五桥街道、龙都街道、高峰街道(高峰社区)、天城街道(塘坊社区、太平社区、诗仙社区)、高梁镇(高梁场社区、杨金社区)、新田镇(五新社区、五一社区)、九池街道(戴家岩社区)。
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按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一定要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做处理。